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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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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 来源:

第三十条 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应当把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与经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部门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利用政府信息谋取部门和个人非法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程序,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违反本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赔偿。

第三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信息的公开,参照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执行,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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