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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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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 来源: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未经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八条 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为主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的主要内容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者参与,但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规划。

1.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综合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3.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政府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

4.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5.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6.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

7.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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