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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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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 来源: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申请。

采取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记录。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并进行分类处理:

(一)受理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信息已确定的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免于公开、部分公开分类,分别处理;

(二)遇有不明确公开分类情况的,应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先提出初步意见,再按照“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由发文机关审核,确定公开分类后处理;

(三)经上述处理仍然不能确定的,发文机关应会同起草部门向上级机关、业务部门或者州县(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请示后决定。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以公开,并说明原因;

(三)依法不属于受理机关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其向掌握机关联系;

(四)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需要抄录或复印相关信息资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方便;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提供不得收取费用,可以对获得信息的当事人收取因提供信息而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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