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采取以下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州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n.gansu.gov.cn/)和各县市政府门户网站;
(二)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
(四)政府公报(政报)、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信息屏等;
(五)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公告或通告;
(六)其它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州政府各部门应当编制和完善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即编制政府信息的名称、索引、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查询途径等。
政府信息目录涉及的内容发生变化的,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公开的各种信息资料立卷归档,供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查询已公开过的政府信息时,政府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其查询提供方便。
有关政府信息资料已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的,应告知其查询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州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州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州政府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