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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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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南州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3 作者: 来源:

1.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4.政府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

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在政府机关以外公开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本条第(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国家利益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政府办公室、保密、档案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州政府机关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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