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合作市统计局
2018年4月20日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合作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市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合作市农业经营户5486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40户。合作市农业经营单位57个。2016年末,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29个。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合作市共有拖拉机102台,耕整机2台,旋耕机11台,联合收获机7台,播种机8台,排灌动力机械2台,机动脱粒机3台,饲草料加工机械6台,挤奶机12台,剪毛机9台,果树修剪机1台,增氧机1台。农用运输车4458辆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合作市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2眼。
2016年末,合作市灌溉耕地面积340.48公顷;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100%。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合作市温室占地面积3.2公顷,大棚占地面积14.83公顷。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合作市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化标准为: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3.农业经营单位:指甘肃省内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