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和相关文件精神,积极发挥统计执法监督职能作用,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天津市统计执法检查大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特面向统计人员、调查对象、社会公众推出“执法必读”系列栏目,不断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守好统计数据质量最后一个关口,依法追究统计违法责任人责任,坚决遏制统计数字造假,为推进全市统计工作改革提供坚实保障。
为什么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统计活动中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
统计执法检查单位的范围
全市被纳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单位),都被纳入执法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
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式有哪些?
一、根据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的固定时间开展检查。一般是结合统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定期检查。这种定期检查方式,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对统计管理相对人会产生稳定的警戒作用,促使其时刻将自己的行为纳入合法的轨道。
临时检查,是指在时间上无规律的突击性检查。它是结合统计业务工作的开展情况,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有关举报线索随时进行检查。由于这种检查具有突然性,被检查对象事先难以做好充分准备,无法掩饰存在的问题,因此这种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获得的情况有时更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二、根据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全面检查,是指统计检查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对统计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系统地进行检查。从检查的对象来看,既包括辖区内组织统计调查的所有调查单位,也包括有义务提供统计数据的全部被调查单位。
重点抽查,是指采用抽查方法对重点地区或重点行业或重点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践表明,重点抽查方式比全面检查省时省力,更具有针对性,检查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根据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检查和单独检查。
联合检查,是指两个以上具有检查权限的行政机关共同实施的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这种检查方式,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组织规格高,涉及面广,影响大,能够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有利于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单独检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对统计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相对于联合检查而言,这种检查方式操作更简便,与统计业务工作结合更紧,对于预防、制止一般性的统计违法行为,提高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
统计调查对象主要统计违法行为分类有哪些?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