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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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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州统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20-11-25 作者: 来源:甘南州统计局办公室(执法检查室)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优化服务水平,规范全州统计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依据《甘南州推广随即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和《甘南州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统计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依法监管、统筹安排、公正高效、公开透明。

第四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我局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统计部门初步掌握或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调查,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案件调查,不适用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第五条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我局具有统计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即通过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考试,持有统计执法证和持有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并按照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明确执法检查人员身份信息,包含但不局限于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内容,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在满足检查人数要求的基础上,吸收统计专业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权力清单中的行政监督事项及行政处罚事项。抽查事项清单应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名称、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方式等要素。抽查事项清单在统计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随机抽查对象为全州进入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四上”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以及进入农村统计联网直报的所有乡镇。(重点是企业生产情况、生产效益、销售情况)抽查对象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实际抽查情况相关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州统计局负责统筹州局及各县(市)统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各县(市)统计局负责统筹本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州统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队)负责指导县(市)统计部门对口业务机构的业务实施,法制检查科具体组织实施本机构行政执法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县(市)统计局,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九条  全州各级统计部门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条  全州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在对单个被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应用。实行以“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结果正常的企业,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抽查事项清单可以通过统计政务公开等渠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坚决防止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五条  全州各级统计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文书、证据等资料应整理归档保存,不得擅自涂改、伪造、损毁档案资料、数据信息,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
下一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