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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16 作者: 来源:国家统计局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全面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和规范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机制,充分发挥统计违法案件曝光的震慑警示作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查实的统计违法案件,包括国家统计局立案查处和核查后移交地方立案查处的已结案案件,以及核查后移交地方立案查处超过办理期限的案件。

第三条  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坚持无禁区、零容忍、重遏制、长震慑的原则,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由执法监督局组织实施,综合司进行配合。

第四条 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原则上应包括对外公布统计违法主体和事实,依法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以及处分处理结果等事项。

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立案查处和执法检查的典型统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曝光。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曝光原则上以案件结案的时间先后为顺序,一般应在案件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通报曝光。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立案调查移送地方追究责任人责任或执法检查移交地方立案查处,超过《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期限,仍未收到案件责任人处分处理的书面结果的,一律予以通报曝光。对此类案件以每月一曝的方式持续曝光,直至其按规定完成办理后终止通报曝光。

第七条  国家统计局通报曝光渠道包括:国家统计局官网“曝光台”“统计动态”栏目,《中国信息报》、《中国统计》和《统计微讯》等新媒体平台。

第八条  通过国家统计局官网“曝光台”直接曝光统计违法案件或者以新闻稿方式曝光统计违法案件,由执法监督局起草统计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内容,填报《国家统计局违法案件对外通报曝光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见附件),经执法监督局局长审核、综合司会签,由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报局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九条 综合司会签曝光内容时,与执法监督局共同做好舆情预案和应对方案。《审批单》签发或曝光内容签批后,由资料中心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曝光台”或“统计动态”栏目加载;由信息报社、《中国统计》在官网曝光后刊发曝光稿;由综合司在《统计微讯》等新媒体平台转发,并负责协调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

第十条  省级及省级以下统计机构参照本办法,依法依规对典型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统计局执法监督局、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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