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碌曲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四号)
发布日期:2018-05-18 作者: 来源:碌曲县统计局

碌曲县人民政府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碌曲县统计局

2018年5月15日

农民生活条件

碌曲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5380户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全县99.7%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4684户,占87.1%;拥有2处住房的615户,占11.4%;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63户,占1.2%;拥有商品房的83户,占1.5%。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石)木和砖混结构。住房为砖(石)木结构的3334户,占70%;砖混结构的1435户,占26.7%;竹草土坯结构的7户,占0.1%;钢筋混凝土结构的21户,占0.4%;其他结构的583户,占10.8%。

二、饮用水

全县2982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55.4%;2335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3.4%;63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2%。

三、卫生设施

全县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09户,占2.02%;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1户,占0.02%;使用卫生旱厕的566户,占10.5%;使用普通旱厕的3079户,占57.2%;无厕所的1625户,占30.2%。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全县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13.4辆,摩托车、电瓶车4552辆,淋浴热水器65台,空调8台,电冰箱4417台,彩色电视机5508台,电脑78台,手机13587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全县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煤的725户,占13.5%;主要使用柴草的3326户,占61.8%;主要使用电的36户,占0.7%;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10户,占0.2%;主要使用太阳能的2户,占0.04%;使用其他能源的2372户,占44.1%。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上一条:碌曲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五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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